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康文馨 即閤樂美妍社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政穎 即合樂美妍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6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