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甘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①伍萬捌仟柒佰貳拾貳元、②壹仟貳佰貳拾肆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71、②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