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淑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淑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淑卿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240號函核准假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30號),聲請被告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