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附民被告庚○○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附民被告丁○○
甲○○丙○○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2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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