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肆│97年2月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6││││月│日(下午6│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時10分許)│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15│年6月23日││││││字第6001號│16號│確定│├─┼───┼─────┼─────┼─────┼─────┼─────┤│2│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6年11月23│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7月25│││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署96年度毒│度訴字第37│年8月18日││││││偵字第9687│0號│確定││││││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6年12月2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7月31│││一級毒│月│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回溯26小時│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11│年8月21日│││││內之某許│偵字第480│26號│確定││││││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7年2月1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8月26│││一級毒│月│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回溯26小時│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19│年9月15日│││││內之某許│偵字第3295│65號│確定││││││號│││├─┼───┼─────┼─────┼─────┼─────┼─────┤│5│竊盜│有期徒刑參│97年2月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9月19││││月│日(下午2│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時許)│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71│年10月13日││││││緝字第1710│69號│確定││││││號│││├─┼───┼─────┼─────┼─────┼─────┼─────┤│6│竊盜│有期徒刑肆│97年2月2│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9月19││││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71│年10月13日││││││緝字第1710│69號│確定││││││號│││├─┼───┼─────┼─────┼─────┼─────┼─────┤│7│施用第│有期徒刑拾│97年2月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0月30│││一級毒│月│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回溯26小時│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1│年12月1日│││││內之某許│偵字第5588│67號│確定││││││號│││├─┼───┼─────┼─────┼─────┼─────┼─────┤│8│施用第│有期徒刑玖│97年5月3│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27│││一級毒│月│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品││回溯26小時│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0│年12月22日│││││內之某許│偵字第5012│83號│確定││││││號│││├─┴───┴─────┴─────┴─────┴─────┴─────┤│備註:││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16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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