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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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湯泉 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武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喜寧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張喜寧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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