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14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滕佳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姵甄 (原名: 徐淑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亦未經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故請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蓋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與本件聲請狀後附委任狀所載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