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56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8月20日起至128年8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乙○○於88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2,29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點99計算,借款期限15年,分18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3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59,36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9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區○○○段│506│建│98.19│全部│丙○○和乙○○││││││││││各持有2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備考││││││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6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49│49│7.│10│平│鋼筋│7.│平│全部│丙○○│││2│府安路五段11│南區溪東│加強磚造│.1│.1│07│5.│方│混凝│76│方││和 顏婉 ││││巷47弄28號│段506地││8│8││43│公│土造││公││雯各持│││││號││││││尺│││尺││有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