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原告 許珮禎 被告 陳盈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