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83號聲請人 陳黃榕 相對人 陳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信託委託人、登記所有權人、登記原因、登記日期欄位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範圍信託委託人登記所有權人登記原因登記日期1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4陳黃榕 陳振財信 託112.5.112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1/28陳黃榕陳振財信託112.5.11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4陳黃榕陳振財信託112.5.11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4陳黃榕陳振財信託112.5.115高雄市○○區○○段000地號1/4陳黃榕陳振財信託112.5.116高雄市○○區○○段000地號54/4000陳黃榕陳振財信託11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