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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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15號聲請人 宋奇峰 (即 宋洪呅 之繼承人)代理人 宋奇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4484-411,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4485-611,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37045-1344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71496-1351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107076-1281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156936-1149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215203-1284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251987-11859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314127-150510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380137-15271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9-NY-09000019-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