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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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9號債權人精銳藝博匯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鐘子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若禾 即 呂建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2518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確認請求管理費25182元
是否有誤?(依所附證物所載管理費為每季第3個月15日前給付,管理費109年度1月至2月15日止為將來給付之訴,督促程序無準用。)㈡提出債務人呂若禾即呂建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