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 鍾乃恩 被告 黎張譽騰 上列被告黎張譽騰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1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移往本院民事庭。
書記官張槿慧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