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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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6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黎順英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鄭文德 即TRINH.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即TRINH.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越南國政府有關單位核准聲請人黎順英收養聲請人鄭文德為養子,並為收養登記之文件。
二、聲請人鄭文德之本生父母至其居住之省政府辦理外國人收養在其家庭養育之越南小孩之相關手續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鄭文德於越南國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鄭文德之本生父母同意聲請人黎順英收養聲請人鄭文德之出養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鄭文德之同意被聲請人黎順英收養之同意書。
六、聲請人之生父鄭文明越南國護照、身分證影本。上列文件暨中文譯本均須經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
七、聲請人黎順英之職業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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