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儀威達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安狄 原告與被告允穩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