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文寬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2790公克,驗餘淨重0.277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8年10月6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2790公克,驗餘淨重0.277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0
7煙保194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7年1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0頁、39頁、40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至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只,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驗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