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 鍾秀庭 即 鍾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玖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清算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