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蘇博信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應向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陳報法院。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