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
捌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