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利秀娟 代理人 吳美英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羅丞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