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昭台 債務人黃 逸軒
黃晉輝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黃逸軒 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黃晉輝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1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0,776元,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債務人黃逸軒於民國99年8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50,7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晉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3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晉輝、黃│自民國99年7│至民國100年3│年息1.66%│││50776│逸軒│月1日起│月22日止││││元│├──────┼──────┼───────┤││││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66%│││││月2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晉輝、黃│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776│逸軒│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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