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賴金水 被告 連文健
連 黃秀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與被告二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由原告購買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等三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約定買賣價金共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爰請求被告二人履行契約,並聲明:被告應於原告給付930萬元之同時,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原告前揭聲明及主張之事實,原告係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二人履行辦理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