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 蕭偉良 訴訟代理人 陳隆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吉 之繼承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黃榮吉之所有繼承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併提出黃榮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按黃榮吉繼承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黃榮吉之繼承人為被告,然未據記載黃榮吉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送達處所,致無從送達訴訟文書,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併提出黃榮吉及其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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