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72號

原告 王思詠

被告 余則瑋 (原名 余祥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思詠對被告余則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林岷奭

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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