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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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86號原告 胡榮駿 被告 黃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崇容┌──┬───┬────────┬─────┬────┬──────┐│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到期日│││││(新臺幣)││(民國)│├──┼───┼────────┼─────┼────┼──────┤│1│黃連春│(模糊)年6月10日│29,000元│NO025008│80年6月25日│├──┼───┼────────┼─────┼────┼──────┤│2│黃連春│(模糊)年7月8日│66,000元│NO023300│80年7月31日│├──┼───┼────────┼─────┼────┼──────┤│3│黃連春│(模糊)年7月19日│31,000元│NO023238│8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