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世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
62、22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世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基隆市○○區○○路○○○○○號十樓。
理由
一、被告劉世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1年9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嗣經本院於111年11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仍在,然考量本案已辯論終結並經本院於111年11月4日判處罪刑(尚未確定),且衡量被告犯罪之情節、現有卷證資料、本院宣判之罪刑、被告之生活環境及經濟狀況、素行紀錄與案件進行程度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