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沅和
鍾冠賢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51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貓咪」、「阿財」、「a」商標圖樣之衣服共貳仟零捌拾伍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201號、108年度偵字第23991號被告陳沅和、鍾冠賢(按聲請書誤載為「鐘」冠賢,應予更正)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期滿。扣案之仿冒衣服共2081件(107年度藍保字第45號)、4件(108年度白保字第640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沅和、鍾冠賢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8月18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5201號、108年度偵字第239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9年8月17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仿冒「貓咪」、「阿財」、「a」商標圖樣之衣服共2085件,經鑑定均為仿冒加連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正品仿品比對表、正品設計圖樣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107年4月20日蒐證影片檔案光碟、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20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是本件扣案之衣服共2085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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