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義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義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義成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核准假釋,仍認有為「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臺灣宜蘭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第38條第2項所列第1至第6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