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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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878號債權人偉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田緞 債務人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36878 號其他文書(103.09.15)【本件裁判書】
  •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 雄簡 字第 157 號裁定(105.08.04)[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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