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宜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巍仁 等間返還土地事件,不服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42,034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即南投縣○○鎮○○段○○○○○○○○○○○○號及平正段50-2、41地號等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199.33平方公尺、2,
089.84平方公尺、2,724.16平方公尺、2,266.68平方公尺、1,48
1.06平方公尺,依各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1,600元、1,600元、1,900元、1,900元,計算土地價值,計算式:1,199.33平方公尺×1,600元/平方公尺+2,089.84平方公尺×1,600元/平方公尺+2,724.16平方公尺×1,600元/平方公尺+2,266.68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1,481.06平方公尺×1,900元/平方公尺=16,742,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