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平逸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平逸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單貳張及賭資新臺幣陸仟叁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13行「盤查而查獲,並扣得郭平逸所有之六合彩簽賭單2張、賭資6300元,而查知上情。」更正為「盤查,其因心虛逃逸,經警在彰化縣○○鎮○○里○○路○○○號前攔查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警員發覺前,主動供承其有賭博犯行,並自動從褲子口袋處取出六合彩簽賭單2張、賭資6300元交警方查扣,不逃避裁判而自首,因而查獲。」;證據部份補充「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
3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另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警員發覺前,主動供承其有賭博犯行,並自動從褲子口袋處取出六合彩簽賭單2張、賭資6300元交警方查扣,不逃避裁判而自首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其所犯上開之罪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依循正軌賺取金錢,為圖私利,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簽單2張及現金630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得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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