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98號聲請人 邱天照 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相對人 蕭世瑯 即勇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年度司司字第九十八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勇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漢公司)之董事,為瞭解本件清算人事件,為此聲請閱覽勇漢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並提出勇漢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勇漢公司股東名冊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