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490號原告 白龍興 被告 周貴玲
呂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8,150元,此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固有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查詢簡答表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原告起訴之程式於法不合,揆諸前引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復因原告之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