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251號債權人 洪名展 即 洪文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錫雄 、 林美麗 、 陳倩筠 、 陳怡珺 、 陳品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但書第四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洪名展即洪文豪對債務人陳錫雄、林美麗、陳倩筠、陳怡珺、陳品舜分別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意旨,應繳裁判費貳仟伍佰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後,債權人尚須再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