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展延工期費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亞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敏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展延工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2,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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