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27號原告 張安淇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施拔臣 律師被告 傅蘭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