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小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一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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