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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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衛彥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21號案件審理,並定民國110年8月11日9時50分在第7法庭行審判程序,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認無正當理由而行缺席判決,並辯論終結在案。然因本院於翌日(110年8月12日)收到被告(或其家人)寄送振興醫院財團法人振興醫院病危通知單,上面記載被告於110年8月9日13時40分因心衰竭併肺水腫發病危通知,是被告顯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符得為缺席判決之要件,且事涉被告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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