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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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聲請書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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