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調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調字第627號聲請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宇捷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5427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042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