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坤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23號、106年度執字第9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坤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坤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採│105年6月23日採尿│││尿回溯96小時內某│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偵查(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機關│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9號│偵字第68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實││476號│857號││審├──┼────────┼────────┤││判決│106年3月17日│106年4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決││476號│857號││├──┼────────┼────────┤││判決│106年4月10日│106年5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5933號(已易│字第9339號(未傳│││科罰金執畢)│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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