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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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李維容 被告 翁永真
蕭肇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