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9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能煌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能煌有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3,554,436元而為聲請,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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