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茂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倒數第三行「104年度訴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應更正補充「,甫於105年3月13日徒刑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法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倒數第3行之「104年度訴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漏未載明被告何茂派於該案中執行完畢之日期,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更正如主文。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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