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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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係父子,於民國95年11月7日21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號前,因細故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聯手出手毆打告訴人丙○○,致告訴人受有胸壁挫傷、右膝挫傷、頭皮及右耳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所涉犯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