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海源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9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4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海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99號判決認被告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該判決經原審於民國109年1月30日送達被告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住所,由同居人 王美英 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原審卷第343頁)。嗣被告於109年2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略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本院於109年4月10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經囑託法務部○○○○○○○○於109年4月16日送達被告一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1頁)。被告迄今仍逾期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到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