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駿樺 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8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