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鑫原名陳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鑫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鈞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陳家鑫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編號2、3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詳如附表所示),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陳家鑫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等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如前所述,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業已修正,本件應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家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常業詐欺│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2.05.28│91年6月間起至92年7月│①92.03.10至92.04.28││││間止│②92.07.25至92.09.05│││││③92.09.12至92.10.14│││││92.07.28至92.07.30│├──────┼──────────┼──────────┼──────────┤│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3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4號│25657號│94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金上訴字第│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9年度重金上更㈡字第││實││1411號│30號│116號││審├────┼──────────┼──────────┼──────────┤││判決日期│95.10.11│100.10.04│101.03.0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136│101年度台上字第3410││決│││號│號││├────┼──────────┼──────────┼──────────┤││判決確定│96.07.26│100.12.22│101.07.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字第713號│字第713號│第15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