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羅麗嬌 法定代理人 曾羅雲嬌 被告 許晉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美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