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債權人 吳雨薰 即 吳蕙珣 債務人 洪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姓名「 吳薰珣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蕙珣」。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